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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案|当心!你收到的赠品、小样可能暗藏猫腻

2025-03-14 08:59

来源:新华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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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新华社南京3月13日电 题:当心!你收到的赠品、小样可能暗藏猫腻

新华社记者朱国亮

买正品附送赠品、小样,是不少商家的促销手段。然而,近年来,一些“三无”产品甚至有毒有害产品,打着赠品、小样的名目流入市场,给消费者身心健康造成危害。

“3·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,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例,值得消费者警惕。

同时服用才有效?“毒”赠品搭上正品便车

图为涉案减肥产品与附赠奶片。(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供图)

2023年底,受“不节食、不运动,一个月能瘦20斤”的广告语诱惑,苏州市民王女士花费1169元网购3瓶左旋肉碱绿茶胶囊。商家随后寄出3盒胶囊,附赠3盒用压片糖果盒包装的淡黄色奶片,并叮嘱:“胶囊搭配赠品服用才有效。”

按商家提示,王女士每天早晨空腹服用2颗胶囊和1粒奶片,几天后却出现头晕、失眠、腹泻等症状,一周后症状持续加重,不得不住院治疗。怀疑该减肥胶囊有问题,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
警方将王女士提供的网购胶囊及其赠品送检后,结果显示,左旋肉碱绿茶胶囊本身没有添加违禁成分,但附赠的奶片中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。这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,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,我国早在2010年就明令禁止生产、销售、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。

办案人员介绍,与合规产品捆绑销售,将有毒有害产品以赠品名义发放给消费者,是一种新型且隐蔽的犯罪手法。

2024年,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类似的化妆品“毒”小样案。一家化妆品店在销售一款祛除痘印和色斑的化妆品时,附赠日霜、夜霜小样,并叮嘱顾客正装搭配小样使用效果最佳。案发后,相关单位将产品送检发现,其主产品没有问题,但附赠的夜霜小样汞含量最高超标43000倍。

记者梳理近年来多地政法机关披露的同类案件发现,减肥产品是这类案件的“重灾区”,多在赠品中添加西布曲明、酚酞等违禁成分;保健品销售也有类似问题,主要是在赠品中添加西地那非、他达拉非等违禁成分。

主产品不如赠品贵?实为掩人耳目逃避打击

图为承办检察官核查相关电子记录。(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供图)

在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赠品造假案件中,王女士网购的减肥胶囊来自被告吴某,吴某赠出的奶片又来自被告姜某。

姜某先从上游不同渠道分别购买5元1盒的压片糖果和22.5元1袋的奶片,随后将便宜的压片糖果作为主产品,将更贵的奶片作为赠品,再以110元的价格,将“1盒压片糖果+1袋奶片”捆绑销售给吴某,共计销售金额121万元。吴某收到货后,直接将主产品糖果扔掉,只将奶片作为减肥胶囊的赠品销售。

主产品还没有赠品值钱,这里面有啥门道?

“将价格高、真正有功效的产品作为赠品销售,其实是犯罪分子掩人耳目、逃避打击的一种犯罪手法。”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军说,“姜某与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,姜某曾对吴某说过‘效果都在奶片里’‘不搭配没法卖’‘不能在明面上销售’等话语,二人对奶片含有违禁成分显然都是主观明知。”

承办检察官介绍,在审查起诉阶段,姜某对检察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121万元进行辩解,认为卖的压片糖果没有添加有毒有害成分,应该扣除这部分销售金额。吴某在售卖减肥产品过程中,也有意不记录赠品数量,致使警方难以直接查明其销售额度和获利情况。

然而,二人自以为高明的伎俩,并不能让他们逃脱法律的惩罚。

经过缜密侦查,办案人员最终掌握了一系列确凿证据。2024年7月,该案经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当年12月,吴某、姜某被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,并处罚金61万元;同时,吴某、姜某均被责令承担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价款的10倍惩罚性赔偿金1210万元。这一判决于今年初生效。

“问题”赠品该不该计较?免费不等于免责

图为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民警研判涉案减肥产品。(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供图)

一些消费者认为,赠品反正没花钱,出了问题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。承办检察官表示,不法分子正是摸准了消费者的这种心态,抱着侥幸心理企图瞒天过海。

消费者能否对“问题赠品”发起维权?

民法典明确,附义务的赠与,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,造成受赠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,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(包括以奖励、赠送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),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

王军表示,赠品属于销售者为达成交易的促销或鼓励条件,表面上是免费的,其实是“羊毛出在羊身上”,成本已分摊到付费商品中。当赠品出现质量问题,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;如果赠品含有毒、有害物质等,构成犯罪的,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生产者、销售者相关刑事责任。

江苏省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,根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。“化妆品试用装、小样等也需和正装化妆品一样接受监管,消费者应避免购买和使用‘三无’包装的产品。”

免费的赠品,不等于免责品。不法分子企图利用普通消费者“嫌麻烦”的心态钻监管漏洞,但在法律面前,任你如何花样迭出,也不过是掩耳盗铃。对于消费者而言,遭遇“问题赠品”不要自认倒霉,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,共同维护与我们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食药安全。

【责任编辑:杨霄霄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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